基金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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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阳光公益事业基金会

 

 

 

 

 

1、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2、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3、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4、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5、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6、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7、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

8、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9、基金会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本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四条  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审批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保证本基金会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的资格:

(一)向基金会捐赠2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或单位;

(二)同意遵守并履行基金会章程;

(三)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四) 符合国家法律对理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建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 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三)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第九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理事会领导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领导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基金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负责与理事沟通,配合理事长工作,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十)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本基金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五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各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由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案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理事会经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监事会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基金会监事会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或监事)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5人。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职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监事长产生、职权、职责职权

第八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产生

第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二)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三)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

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依照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的基本工资,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六条  新聘员工,经秘书处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任用。

第三章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内设部门及代表机构负责人任命,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秘书处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爱岗敬业;

2.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3.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4.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5.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新进员工在试用期结束时、非新进员工在年度工作结束时,均应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三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员工应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十七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被辞退及未获续聘用的员工,按其在基金会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或现代企业用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并修改。

 

 

 

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办公室(或秘书处)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五)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九条  投资资产的管理。

(一)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二)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三)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四)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五)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生效;

(六)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基金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基金会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作到帐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五)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资产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分管副理事长审批;投资损失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理事长审批;投资损失超过100万元时,其各项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由理事会审批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领导、秘书处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每年年初要根据上年基金余额情况、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预算要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年初预算要把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要提出当年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七条  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5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上,需经召开理事会研究并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  每年年终要做好预算工作,编制预算报告,向本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同时向业务指导单位、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一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或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立即向捐赠者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银行入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章程的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等办公支出。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本基金会管理的净资产的8%;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四)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第十九条  基金会管理费的支出管理:需理事长批准。

第二十条  筹集费用支出的管理:需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费用支出的管理:需分管副理事长批准。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一)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二十四条  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支票管理:需理事长签名批准使用或理事长委托人经办。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九条  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章 财务监管

第三十条  支出超过预算总额10%以上的,理事长要在理事会会上说明理由;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务科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分析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领导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财务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3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所载明的本基金会可以从事的运作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财务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

(一)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各个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项目跟踪、项目评估;

(二)申请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

(三)由基金会秘书处将项目申请的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理事会审批立项。

第六条  项目的评审

(一)项目评审的成员: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二)项目评审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

(三)项目评审需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议事项目即视为立项,交由秘书处跟踪和管理后续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理事会同意立项后,项目实施前秘书处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秘书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制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定期向项目部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秘书处要对项目进行跟踪,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秘书处要对项目评估,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并汇总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实施结束后,立卷整理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十四条  秘书处应对项目负责人就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阶段性或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为完善基金会项目工作管理流程、明确立项、项目实施的程序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责、更好的规范项目各个管理工作对接及实施、规避项目管理混乱造成的损失,故拟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一、项目立项

1、普通立项

1)责任人

 项目由前期实施人负责。前期实施人指向基金会引荐、介绍项目,负责开展项目的前期调研工作或对项目情况已作了解的人。前期实施人向秘书处预申报项目后,由秘书处指定责任人。

(2)项目申报

项目的实施人应就项目的内容、目标、前期基础、开展方式等形成项目申报表,向秘书处提出预申报。秘书处根据预申报的情况,在了解和研究之后,可指定项目责任人,派遣团队人员,要求其完善申报材料等。

2、理事立项

基金会理事有立项权,理事需要立项的,须交由秘书处出具项目申报材料,填写项目审批表。申报材料需详细说明项目的目标、内容、开展方式等,报理事会审批。

   二、项目审批

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项目的审批须严谨,基金会开展的项目须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与基金会章程的原则相冲突。

项目审批须如开理事会议研究。理事会成员须在对项目有所了解的基础上,发表各自的意见,并由秘书处安排专人进行会议纪录。项目的实施须由理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并由理事长在项目审批表上签字同意。

理事会审查决定立项的,秘书处起草项目立项决议文件、由理事长签字公布立项。在决议文件中明确单项项目负责人姓名与项目总负责理事姓名

三、项目合同管理

1、合同的签订

项目立项后,进入项目实施流程,建立项目流程管理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管理。如需签订合同,则负责与项目相对方进行洽谈,并拟定基本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基本内容形成初步内容后,交由项目负责的理事审阅,同时交由基金会法律顾问审核。合同经多方修改审核形成确定内容后,由负责理事在项目流程管理表上签字同意,并提请理事长签订正式合同,交由行政综合部盖章生效。

2、合同的管理

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的重点及时间节点填入项目流程管理表,由项目负责人责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项目责任的理事根据项目流程管理表,督促项目的履行。

秘书处负责合同等项目重要档案的保管。秘书处应针对单个的项目,建立项目档案,保存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文件、照片等重要资料。签订的相关合同,应进行编号并妥善的保管,同时应将原件进行扫描备份。

四、项目的执行

1、进度管理

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流程管理表的流程,实施项目的具体工作。项目责任的理事根据项目流程管理表,督促项目的履行,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过程,定期填入流程管理表,并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的约定、财务情况、资料等的一致性,并定期交由秘书处建立项目档案。

项目内容复杂,开展时间较长的,应分阶段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项目阶段性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2、财务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会计规则,明确项目的账务,建立会计凭证。所有的开资活动,须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经过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负责财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应为每个项目,建立单独的会计报表,并据实纪录。

五、项目的考核

1、项目目标

项目目标指根据项目审批申报表,确定的项目各阶段的工作目标。项目目标应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且应在项目流程管理表中分阶段填写。

2、考核方法

项目实施结束后,或复杂项目实施阶段后,项目负责的理事应会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目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应选听取项目负责人的汇报,审核项目阶段总结报告,并作出评价。

3、项目目标的变更

根据考核,项目执行实际情况与原目标有较大差异或原计划不能得已实施的,负责项目的理事应与项目实际实施人共同会商变更项目计划。根据会商的结果,提出变更计划、中止或终止项目执行。对于重大的项目目标的变更,应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项目的清算

    项目完成后或终止后,应进行清算。清算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秘书处共同完成。清算过程中,应整理项目过程中的材料,根据要求分类编号保存。同时,应安排财务人员对项目的材料与账务情况进行整理,保证存档材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七、督导和处置

本办法由理事会制订和解释,由秘书处负责监督执行

未根据本办法立项的项目,不得对外发布、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进行盖章与执行。

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基金会将给予相关人员以处分,如给基金会造成损害,基金会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并科学妥善处置重大事项,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及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和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

(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四)发生重大事故;

(五)基金会认为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和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主要报告内容:名称、宗旨、目的;重大事项涉及主办单位(含国外单位或组织)、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对象;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等;

(二)其他重大事项的主要报告内容: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基金会措施等。

第四条  报告程序:

(一)未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同意通过后执行;

(二)涉及境外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须先向相关部门申报批准,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涉及境外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获得批准后,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条  纪律与监督

(一)负有报告职责的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均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地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给各负责人和上级部门,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向捐赠人和社会报告;

(二)如发生负责报告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有瞒报、漏报、谎报的,由监事会提请秘书处或理事会按照本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警告、罚款、取消录用、解聘、开除;如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归档规范保管。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披露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或复制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为定期披露,其他信息为临时披露。

第五条  定期披露信息内容是指: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面媒体上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披露。

第六条  临时披露信息内容是指: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披露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披露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披露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披露评估结果。

第七条  基金会披露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第八条  基金会对所披露的本基金会的一切信息负有法律责任。信息一经披露,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经理事会同意修改后方能重新披露,声明原信息作废。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基金会不利影响的信息,基金会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九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平面媒体外,基金会披露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披露信息的媒体。所有披露的信息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披露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披露的信息,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基金会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行政事务管理,加强档案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别负责的原则,本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档案的组织管理,各相关部门负责各自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支持、配合秘书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本会档案的管理部门,并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四条  凡是反映本会工作活动、具有参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资料,均应及时归档。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的归档文件材料:

(一)对外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协议;

(二)其他有关重要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 登记管理部门的归档文件材料:

(一)各人事用工合同和有关资料、办公资料和设备;

(二)其他有关重要文件、资料等。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归档文件材料:

(一)本基金会制定的规章管理制度;;

(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下级部门报批文件或移交的资料;

(三)其他有关重要文件、资料等。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八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收集齐全,认真整理,按时向档案室移交。各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率、完整率应达到100%,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各部门应严把文件材料形成关,将不合规范的归档文件材料剔除于形成过程。

第十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每份文件的印件与定稿、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等都应齐全,应当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依序排列,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并符合长期保管的质量要求。所有归档文件材料的字迹要清晰、工整,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等不耐久的字迹材料制作文件。

第十一条  归档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时间归档,严格归档手续。归档时应拟制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据此查验清点档案,签名交接。

    档案室负责接收档案和集中管理,于次年9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整理立卷上架工作。对不按时移交或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处室要提请局领导予以通报,并扣减相应目标考核分值。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移交、销毁

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配置安全防范设施,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尘、防虫、防光、防高温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完好与安全。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吸烟。

第十三条  档案人员变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严格核实交接的档案。

第十四条   档案不得借出、不得携带出境。

如有特殊需要,档案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摘抄、复印档案须由本会档案管理人员陪同。

    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发现上述情况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档案移交、销毁必须认真履行移交、销毁手续。移交、销毁档案由理事长审批,秘书长监交、监销。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基金会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印章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证书、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行政印章、基金会秘书处印章、财务专用章等。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挂在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秘书处稳妥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五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基金会秘书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向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

第十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四)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需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