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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需符合九条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8-16   浏览量:

 中新网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需符合的九种条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完整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良好;

(八)未纳入异常名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处于整改期间;申请前二年未发生严重失信;

(九)申请前二年未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