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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中央政法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疾控局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中国残联 关于规范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数据发布 使用工作的通知

民函〔2025〕33号
发布者:胡强   发布时间:2025-09-01   浏览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政法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残联: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17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数据发布使用工作,防止出现数据统计不严谨、发布程序不规范、数据使用不充分等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数据统计口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通知》相关界定,准确把握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认定监测摸排标准,精心组织监测摸排工作。要加强民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间数据比对,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监测摸排数据口径,不得扩大或缩小监测摸排范围,切实维护工作严肃性。要加强工作会商,部门数据与总体数据差异较大时,原则上以民政部门口径为准。

  二、规范数据发布使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数据发布使用主体责任,监测摸排对象数据由民政部门负责,统计分析对象数据由统计部门负责,在校在园情况数据由教育部门负责,医保、健康管理、残疾状况等数据分别由医保、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要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报批、后发布使用”、“谁发布、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要求,未经报批不得擅自发布。相关部门和单位委托机构、专家使用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数据开展课题研究的,应当明确数据发布使用约束事项,向本级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小组或其他相关协调机制履行报批程序。

  三、加强数据分析应用。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数据统计分析,掌握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年龄结构、分布区域、成长需求等相关状况。要加强数据应用转化研究,总结探索动态变化规律,为制定完善生活、教育、医疗等相关保障政策、开展针对性关爱服务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四、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信息安全。要依法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保护工作,不得泄露或违规披露儿童个人隐私。不得利用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数据谋私利、赚噱头或从事其他违规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处置。